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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(国办发〔2017〕87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首次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、具体规定。
《办法》系统地、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。提出了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的总原则,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,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。强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、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。要求社会单位坚持安全自查、隐患自除、责任自负,单位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、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。强调坚持权责一致、依法履职、失职追责,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、市、县、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。在共同责任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、消防规划、火灾防范、隐患整治、消防组织建设、灭火应急救援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。在省级政府层面,突出了宏观管理,明确了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、加强地方立法、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、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;在市、县级政府层面,突出了具体执行,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、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、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、制修订地方法规等7项职责;在乡镇政府层面,突出了群防群治,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、落实消防安全“网格化”管理、部署消防安全整治、指导村(居)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7项职责。
《办法》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。《办法》根据部门“三定”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,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,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: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、教育、民政等13个部门,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,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,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。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、科技、工信等25个部门,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。
《办法》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。《办法》根据火灾危险性,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、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,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。对一般单位,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、保证资金投入、配备设施器材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7项职责。对重点单位,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、消防档案、电气安全检测、消防安全培训、微型消防站、技防物防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。对火灾高危单位,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、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,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、消防安全责任人、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质、建设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、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、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6项职责。
《办法》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措施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国务院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,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;各有关部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,作为项目核准、用地审批、金融扶持等方面的参考依据。同时,《办法》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,明确一般亡人火灾事故、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、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。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,对履行职责不力、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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