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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是否设置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
一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版)条文:
8.5.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1 设置在一、二、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、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
2 中庭;
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;
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。
8.5.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、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,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,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二、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-2017条文:
4.5.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,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。
问题:如果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同时满足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设置条件,是否也应该向常规场所一样按照规范条文设置呢?
解答:关于这个问题,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》(2017年修订稿)第166条给出了明确答案:
166.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(防护区),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,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,通风设施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/小时确定,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。
由此可见,既然不设排烟系统,补风系统也就无需再配套设置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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